返回问题分类返回顶部

整车延长保修服务条款

一、总则

1.1 本《整车延长保修服务条款》(“服务条款”)是购车客户或车主(简称“用户“甲方”))向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或授权合作商(简称“小鹏汽车”乙方)购买小鹏品牌电动汽车整车延长保修服务产品(“整车延保服务”)所签订《机动车整车延长保修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条款以及小鹏汽车据实向用户提供的“权益”(具体以小鹏汽车官方网站公示为准)或“服务凭证”将共同构成服务协议。

1.2 用户应根据交易需要的支付方式(如小鹏APP商城,微信,支付宝等)向小鹏汽车支付购买整车延保服务所应支付协议价款。用户确认并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前或生效当天向小鹏汽车付款,否则本服务协议不予生效。

1.3 如果用户的车辆在延长保修期间因质量问题引发故障,请用户联系小鹏汽车品牌经销商或授权售后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要求提供延保服务。

1.4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的范围和保修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延保服务。

1.5 整车延长保修服务全国联保。

二、延保服务说明

2.1 请用户在申请延保服务时出示“服务凭证”或“权益”。在延长保修服务期限内,用户将无需负责承担涵盖在延长保修服务范围内的维修费用。服务机构在收到用户申请后,对于不属于或不符合延保服务范围的内容需及时告知用户,由双方另行确认处理方案。

2.2 除非服务协议或小鹏汽车其他文件另有特殊说明,本服务协议(包括延保服务权益、延保范围、除外责任、用户义务、最高延保保修金额、违约责任等)仅适用于用户已经购买了延长保修服务的小鹏汽车车辆。

2.3 延保服务并不负担所有的故障与费用,具体请参考第三条“延长保修服务范围”。

2.4 甲方在下单后的犹豫期内(7天内)取消订单、要求退款的,则本协议自乙方退还甲方协议价款时终止。

三、延长保修服务范围

3.1使用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2延长保修期限说明

用户购买的延长保修服务的期限以服务协议及如下约定为准:

针对原厂保修期剩余时间超过3个月并且剩余里程超过5000公里的车辆,延保服务起始日期:

延长保修服务起始日为原厂保修期到期后的次日。

针对原厂保修期剩余时间不足3个月或者剩余里程不足5000公里的车辆,延保服务起始日期:

用户购买延保服务时间离原厂质保期截止不足三个月或不足5000公里的,则延长保修服务起始日为用户购买延保服务之日后满三个月期限的次日,或用户购买延保服务之日后车辆行驶达到5000公里之时(以先到者为准)。

在车辆原厂保修期内,购买延保服务的车辆的延保服务终止日期:

如用户购买1年期延保产品,则在原厂质保期的基础上延长1年或3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如用户购买2年期延保产品,则在原厂质保期的基础上延长2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3.3延长保修范围

本延长保修条款的保障范围包括整车保修零部件(除关键、易损耗、特类零部件),具体详见如下说明:

分类

内容

是否属于延保保障范围

原厂质量保证期限

延长保修期限

整车保修期

关键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特殊零部件之外的整车原车零部件

属于

G3/P5:48个月或100,000公里;P7/G6/G9/X9/M03/P7+:60个月或120,000公里;

1年或30,000公里;
2年或60,000公里

关键零部件保修期

动力电池及管理系统、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

不属于

G3/P5:96个月或150,000公里P7/G6/G9/X9/M03/P7+:96个月或160,000公里

易损耗零部件保修期

雨刮刮片

不属于

6个月或5,000公里

蓄电池、遥控器电池、灯泡、保险丝、空调滤芯、制动摩擦片、轮胎

不属于

12个月或20,000公里

特类零部件保修期

音响、橡胶类、玻璃、传感器、继电器、油漆

不属于

36个月或60,000公里

 

3.4延长保修服务除外责任(本除外责任适用于本服务协议所含的所有延长保修服务)

3.4.1服务产品不包括如下内容(即甲方车辆的故障原因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则乙方不提供本协议相关服务):

• 因外力或事故引起的,即任何外部事件、以机械力(例如:拆解、撞击、刮蹭、穿刺、液体侵泡、腐蚀、电击、高温烘烤等)直接或间接作用在车辆而造成的故障。

• 因人为故意、恶意、过失、或不当行为(例如:未按手册使用/保养/修理车辆、进行超速/竞技类驾驶、超载荷、车辆改装/加装或对车辆进行细节变更/改造、未配合制造商完成产品召回且未对此采取必要措施和行动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

• 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因素(例如:风暴、冰雹、雷电、地震、洪水、动物、火灾、爆炸、核辐射、战争、内战、动乱、罢工、停工、扣押、没收、征用、重大事故、盗窃、抢劫、或其它外界干涉原因)造成的故障。

• 由任何种类的动物造成的故障。

• 因任何类型的类似战争事件、内战、动乱、罢工、停工、没收、扣押、征用、管制,或其它更严重的外界干涉或受核能影响而造成的故障。

• 如果故障导致第三方必须以制造商、进口商、承包商的身份依据维修单、保修或其他保修承诺(善意)承担损失。对于为液化石油气转换而安装的所有部件,或在保修开始后进行的改装而造成的故障,本条款同样适用。

• 由任何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造成的电子数据丢失、损坏、毁坏、失真、删除、破坏或改变而造成的故障;或由前述原因导致的无法使用、功能降低、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成本及费用,无论是否同时有任何其他原因发生,或损失造成的任何其他后果。

• 因参加竞速类或试驾活动造成的故障。

• 因车轴载荷和挂车载荷高于制造商允许和指定的载荷而造成的故障。

• 因使用了不合适(未经制造商批准)的润滑油或作业材料而造成的故障。

• 因未经制造商批准对车辆进行技术变更(例如调校)或自行安装原厂件或附件而造成的故障。

• 因使用了本身明显需要维修的部件,除非可证明故障与该维修需求无关,或在故障发生时,该部件至少已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了临时修复。

• 因不在本延长保修范围内的部件引起的损坏;如果本保修范围内的某部件功能受到限制,但该部件本身没有损坏(间接损害)迹象,则本条款则同样适用。

• 由于本延长保修范围内的故障部件导致不属于本延长保修范围的部件发生故障;如果前述故障导致该部件的功能受限(间接损害),则本条款同样适用。

• 由本服务维修或者保险事故理赔案件责任中理应更换和保养的部件而引起的故障:依据制造商要求的维护保养规定,为确保驾驶车辆的功能和安全性,根据汽车的车龄、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情况应当进行的零部件更换和保养。

• 本延长保修范围内部件引起的故障,可追溯到购买保修时已存在的缺陷,且该缺陷本应可由具有资质的人员依照制造商认可的维修保养标准检测发觉。

• 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或事件、如浸水、火烧或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主体(横梁、纵梁、 悬架、驾驶室、电池包、电机、电子电器系统)严重受损。

3.4.2此外,对于与以下任何一种互为因果关系的相关故障乙方均不予提供延保服务:

• 里程表修改的相关证明文件缺失;或者对里程表在特定里程数进行的修改虽有记录但在非本服务维修案件中并未做出特别说明。

• 未考虑到制造商的产品召回,且未就此采取必要的措施和行动。

• 故障发生后未及时申请延保服务,且该车未驾驶/拖到修理厂进行维修,导致产生其他的故障的情形。

• 未遵照制造商服务条款中的规定和说明使用或维修车辆。

3.4.3任何因经销商所作的细节变更而导致的成本或损失均不在延保服务的保修责任范围内。

本延保服务保修范围不包括用户要求取消车辆销售协议(退货)、降低购买价格(降价)和替换(置换)的权利。

四、最高延保保修金额

4.1 延保车辆在其延保期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销售发票中记载的该车辆的销售价格为限。

五、用户义务

5.1 用户享有延长保修服务的前提是用户必须按照车辆品牌《用户书册》/《保修手册》等的建议和要求对车辆进行正确使用,并在小鹏汽车经销商或品牌授权售后服务机构处进行保养和维护。

5.2 用户需确保经销商完整填写服务记录,并保留好每一次在经销商/服务机构维修、保养的记录和证明。

5.3 延保服务有效期内,用户需确保车辆用途为非营运性质,若用户变更车辆用途(用于营运)的,自变更之日本协议终止,且不予退回任何延保服务费用。

六、用户注意事项

6.1 用户车辆应该按照小鹏厂家的要求,在小鹏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服务机构处进行修理或定期保养的。

6.2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记录,包括维修和保养的日期、维修和保养时车辆的行驶里程,以及对维修、保养项目和安装零件的描述。在有要求时,用户需出示这些维修和保养记录,否则,用户将失去享受延长保修服务的权利。

6.3 用户需要告诉小鹏汽车/服务机构一切会影响到用户延长保修的服务信息(包含在延长保修服务期间的任何变化)。

七、违约责任

7.1 如果用户以任何方式提出虚假的、伪造的或不真实的(“虚假申请”)延保服务申请,经查证属实的,则小鹏汽车将会向用户追缴虚假申请所发生的或已提供之保修服务所对应的等价金额款项,且因虚假申请给小鹏汽车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用户负责赔偿。同时,小鹏汽车可单方终止延保服务/解除服务协议,用户将失去享有延长保修服务协议的所有权利。

7.2 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协议的约定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义务的,均属违约,经守约方催告后仍不予及时纠正或履行义务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服务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违约方应承担等同于协议价格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八、服务取消或协议解除

8.1 任何一方经与对方协商一致的,可进行变更/提前终止/解除服务协议,并应签订书面协议。

8.2 本服务协议自延保服务期限届满、依法依约提前解除、或用户变更车辆用途(将车辆用于营运)时终止。

8.3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本服务协议终止/服务产品权益终止:

•任何时候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车辆,或者车辆有用于营运用途的;

•车辆报废、灭失、保险认定全损、或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报废标准的;

•用户被证实车辆入网注册时冒用他人证件或提供伪造、变更的证件完成注册的。

九、其他

9.1 任何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动、罢工、瘟疫/病疫、政府政策/管制、严重自然灾害、意外火灾事故等)不能及时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遭遇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则对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各方自行承担已方损失,并由双方协商书面确定延后履行或提前终止服务协议。

9.2 因本协议/服务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9.3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包括采用合法合规电子签约平台进行签署)且用户支付协议价款后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