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鹏汽车动力电池服务条款
一、总则
1.1 基于购车客户或特定车主(“甲方”)自愿向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或授权合作商(“乙方”或“小鹏汽车”)购买小鹏品牌电动汽车“小鹏汽车首任车主车辆动力电池终身质量保修服务产品”(简称“服务产品”)并签订本《服务合同》。甲方可根据交易需要的支付方式(如小鹏APP商城,微信,支付宝等)向小鹏汽车支付购买服务产品所应支付的合同价款。甲方确认并同意,于本合同生效之前或生效当天向小鹏汽车付款,否则本服务合同不予生效。
1.2 如果甲方车辆的电池在本服务产品有效期内发生了故障,甲方应及时联系小鹏汽车品牌经销商或授权售后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进行状况说明,以便据实享受服务产品。
1.3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产品。
1.4 *特别说明:仅限通过小鹏汽车官网、官方APP或其他线下渠道购买小鹏品牌汽车且用于“非营运用途”的首任车主(首次车管所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在持续保持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享受本服务产品。任何情况下,非首任车主或用于营运的车辆车主均无法享受本服务产品。
二、服务产品说明
2.1 在服务产品期限内,甲方车辆出现服务范围事项后,可向小鹏汽车或服务机构申请服务产品,经乙方确认符合服务范围的,则由乙方负责承担涵盖在服务产品服务范围内的电池包维修费用。
2.2 除非服务合同或小鹏汽车其他文件另有特殊说明,本服务合同(包括服务产品权益、服务范围、除外责任、甲方义务、最高服务费金额、违约责任等)仅适用于甲方已经购买了服务产品的小鹏汽车车辆。
2.3 服务产品并不负担甲方车辆电池的所有故障维修与费用,具体请参考第三条“服务产品范围”。
车主信息 | 车辆信息 | ||
车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 车型 | ||
联系电话 | VIN | ||
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 动力电池编码 | ||
车辆权利 | 须至始保持为首任车主 | 使用性质 | 车辆必须至始保持为非营运性质用途 |
订单编号 |
三、服务范围
3.1服务产品有效期说明
服务有效期:本服务产品的服务有效期为甲方车辆动力电池合规有效使用周期 【即从新车首次销售并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直至首任车主对车辆的所有权丧失(例如车辆过户、车辆被盗或被抢无法找回)或合法行驶资质丧失/终止(例如:车辆因事故致损或使用年限届满、保险认定全损、或其他达到法定报废条件)时服务有效期结束,前述条件以先到者为准】。
3.2服务内容
3.2.1服务产品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 甲方车辆的动力电池,因设计、原材料、制造工艺、零部件质量等原因引起的故障,或当动力电池出现由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经小鹏汽车检测核定后,小鹏汽车将为甲方车辆提供免费的服务,包括电池的维护、修理、更换零部件,详细质保条款可参考小鹏汽车《保修/保养手册》。
• 甲方车辆在首任电池终身质保服务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归小鹏汽车所有;
• 甲方个人或第三方原因/行为所致零部件的维修,更换,该零部件将不再享受首任电池终身质保服务,更换后的零部件仅享有自费更换零部件的质保期。
3.3服务产品除外内容
3.3.1服务产品不包括如下内容(即甲方车辆的动力电池故障原因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则乙方不提供本合同相关服务):
• 因外力或事故引起的,即任何外部事件、以机械力(例如:拆解、撞击、刮蹭、穿刺、液体侵泡、腐蚀、电击、高温烘烤等)直接或间接作用在车辆或电池上而造成的电池故障;
• 因人为故意、恶意、过失、或不当行为(例如:未按手册使用/保养/修理车辆、进行超速/竞技类驾驶、超载荷、车辆改装/加装或对电池进行细节变更/改造、未配合制造商完成产品召回且未对此采取必要措施和行动等原因)所造成的电池故障;
• 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因素(例如:风暴、冰雹、雷电、地震、洪水、动物、火灾、爆炸、核辐射、战争、内战、动乱、罢工、停工、扣押、没收、征用、重大事故、盗窃、抢劫、或其它外界干涉原因)造成的电池故障;
• 由任何种类的动物造成的电池故障;
• 因任何类型的类似战争事件、内战、动乱、罢工、停工、没收、扣押、征用、管制,或其它更严重的外界干涉或受核能影响而造成的电池故障。
• 如果故障导致第三方必须以制造商、进口商、承包商的身份依据维修单承担损失。
• 由任何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造成的电子数据丢失、损坏、毁坏、失真、删除、破坏或改变而造成的故障;或由前述原因导致的无法使用、功能降低、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成本及费用,无论是否同时有任何其他肇因发生,或损失造成的任何其他后果。
• 因车轴载荷和挂车载荷高于制造商允许和指定的载荷而造成的故障。
• 因使用了不合适(未经制造商批准)的润滑油或作业材料而造成的故障。
• 因未经制造商批准对车辆进行技术变更(例如调校)或自行安装原厂件或附件而造成的故障。
• 因使用了本身明显需要维修的部件,除非可证明故障与该维修需求无关,或在故障发生时,该部件至少已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了临时修复。
• 未考虑到制造商的产品召回,且未就此采取必要的措施和行动。
• 故障发生后未及时申请服务产品,且该车未驾驶/拖到修理厂进行维修,导致产生其他的故障的情形。
• 未遵照制造商服务条款中的规定和说明使用或维修车辆。
• 任何因甲方或第三方对动力电池所作的细节变更、改造等,而导致的成本或损失均不在服务产品的服务范围内。
• 本服务产品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要求取消车辆销售合同(退货)、降低购买价格(降价)和替换(置换)的权利。
• 任何不属于法律法规、《保修/保养手册》所规定动力电池质保范围的内容。
四、最高服务费金额
4.1 本服务产品的单次最高服务费金额应不高于车辆更换动力电池包的市场价格,累计不超过整车购买价格。
五、甲方义务及注意事项
5.1 甲方享有服务产品的前提是甲方必须符合本服务协议第1.4条的条件、以及按照车辆品牌《用户书册》/《保修/保养手册》等的建议和要求对车辆进行正确使用,并在小鹏汽车经销商或品牌授权售后服务机构处进行保养和维护。
5.2 甲方需确保小鹏服务机构完整填写服务记录,并保留好每一次在小鹏汽车服务机构维修、保养的记录和证明。
5.3 甲方车辆应该按照小鹏厂家的要求,在小鹏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服务机构处进行车辆修理或定期保养等。
5.4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记录,包括维修和保养的日期、维修和保养时车辆的行驶里程,以及对维修、保养项目和安装零件的描述。在有要求时,甲方需出示这些维修和保养记录,否则,甲方将失去享受服务产品的权利。
5.5 甲方车辆每次在接受首任电池终身质保服务前,无法或拒绝提供车辆行驶证,或所提供的车辆行驶证信息与备案的信息不一致的,小鹏汽车可以拒绝提供本次服务。
5.6 甲方需要告诉小鹏汽车/服务机构一切会影响到甲方享受服务产品的信息(例如出现第3.2.1条的情形),如果甲方未及时告知至始事实内容无法查证的、无法退费的,则相关后果责任由甲方自担。
六、乙方义务及注意事项
6.1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为甲方提供服务产品;
6.2 乙方或服务机构在收到甲方申请后,对于不属于或不符合服务产品范围的内容乙方或服务机构需及时告知甲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处理方案。
6.3 乙方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及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七、违约责任
7.1 如果甲方以任何方式提出虚假的、伪造的或不真实的(“虚假申请”)服务产品申请,经查证属实的,则小鹏汽车将会向甲方追缴虚假申请所发生的或已提供之服务产品所对应的等价金额款项,且因虚假申请给小鹏汽车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同时,小鹏汽车可单方终止服务产品/解除服务合同,甲方将失去享有服务产品合同的所有权利。
7.2 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均属违约,经守约方催告后仍不予及时纠正或履行义务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服务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违约方应承担等同于合同价格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八、服务取消或合同终止
8.1 甲方购买服务产品(即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且签订服务合同)后,小鹏汽车仅支持如下情况下甲方单方取消服务或终止合同后给予退款,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无法定或约定条件下小鹏汽车均不予退款:
a) 甲方车辆在法定三包有效期内,因达到三包退换车条件,依法进行退车或换车的;甲方可要求终止本合同,小鹏汽车全额退还合同价款。
b) 甲方在下单后的犹豫期内(7天内)取消订单、要求退款的,则本合同自小鹏汽车退还甲方合同价款时终止。
8.2 任何一方经与对方协商一致的,可进行变更/提前终止/解除服务合同,并应签订书面协议。
8.3 本服务合同自服务产品期限届满、依法依约提前解除时终止。
8.4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本服务合同终止/服务产品权益终止:
•任何时候,甲方车辆发生过所有权变更的;
•任何时候甲方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车辆,或者车辆有用于营运用途的;
•甲方车辆报废、灭失、被保险认定全损、或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报废标准的;
•甲方被证实车辆入网注册时冒用他人证件或提供伪造、变更的证件完成注册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合同必须终止的情形。
九、其他
9.1 任何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动、罢工、瘟疫/病疫、政府政策/管制、严重自然灾害、意外火灾事故等)不能及时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遭遇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则对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各方自行承担已方损失,并由双方协商书面确定延后履行或提前终止服务合同。
9.2 因本合同/服务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9.3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包括采用合法合规电子签约平台进行签署)且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